苦--心 发表于 2024-5-10 17:57

广安某药房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,涉及医保费用93元被行政处罚

          广安市某大药房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(广区医保当罚字〔2024〕第2号),涉及医保费用93元,于2024/4/30日被广安区医疗保障局依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七款   责令退回医保基金93元,处罚款93元。

Anonymous 发表于 2024-5-10 23:09

普遍现象哦

苏岛主 发表于 2024-5-11 09:48

应该有一个制度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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